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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反思与完善

2021-01-31李凌旭

三明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凌旭

(巢湖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8000)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可知,我国专门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主要条款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据统计,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至2020年8月1日,我国境内就有高达825例一审案由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判决(数据来自“裁判文书网”)。不仅如此,随着网络空间形态的加速推进和成型,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方式多变、犯罪空间广泛、作案动机强烈等特征愈发突出。邪教犯罪在我国业已发展为案发地域分散、社会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泛的一类犯罪。

有鉴于此,我国历来重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刑事打击。不但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还通过司法解释将其作了细化。2017年1月25日“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的规范体系建设。可整体看来,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对邪教犯罪的规制。因此,本文将以刑事立法为视角,通过对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考察,对我国惩治邪教组织刑事立法进行全面反思,结合邪教组织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以期惩治邪教组织的刑事立法更全面严谨、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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