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规则对《海商法》修改的启示
2021-01-30陈石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0期
关键词:规则
陈 石
(广州航海学院 海运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引言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即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或者至少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相信某人有权收货才会不凭提单放货。这两种无单放货情形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收货人是否是提单指明的收货人或受让人。最常见的无单放货是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如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未凭正本单证,而是以其他方式(如凭着收货人出具的提单副本加保函)交付了货物。[1]当然,在使用记名提单时也经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形。
在航运实践中,短途运输中几乎全是无单放货,因航次短,航速快,估计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卸货港。[2]从商业运作角度看,无单放货是确保承运人按照计划完成运载合同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传统的提单流转方式没有随着船舶运载能力和速度完善也是导致这种时间差的主要原因。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在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可能有50%左右,在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交易中甚至高达100%,而且上述数据呈现上升趋势。
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诸多,包括提单流转时间晚于船舶抵达,提单迟延送达,提单遗失被盗或其他航运中的不良习惯等。[3]在复杂的航运实践中,若是承运人严格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将导致压货、压船、压港等,所以导致了承运人接受凭提货人出具的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方式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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