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破产制度的理念澄清及其破产法展开
2021-01-30翟静波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0期
蒋 慧,翟静波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2.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广西 南宁 530006)
遗产破产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学界在不同研究领域分别探讨如何解决遗产债务清偿问题,是否及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域外立法例中的遗产破产制度。①参见龙英锋:《从我国遗产的限定继承谈个人破产的设想》,载《政法学习》1994年第4期;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下)》,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相较于继承法学者基于保障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而提出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的设想,破产法学者则围绕个人破产立法展开对遗产破产制度的内涵特征、价值意义、域外立法模式、引入必要性及具体构建的研究。近几年理论界对遗产破产制度的关注度越来越低,特别是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而引发的最新一轮大讨论来看,全然不见有关这一制度的研究踪迹。这不禁让人思考:为什么在过往理论争论中备受瞩目的遗产破产现今却遭受冷落?难道遗产破产制度成了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边缘性问题?
与此同时,为填补遗产处理法律规则的立法欠缺,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如果将新增条文内容加以分析便不难发现,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内容上更像是域外遗产管理制度的开始——遗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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