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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

2021-01-30刘仁山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0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刘仁山,黄 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因“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该原则的讨论,宜着重于当事人实现选法自由的限度问题,以期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

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

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自由程度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是对该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程度。这既要关注原则外部条件的影响,又要考量原则自身适用的要素。目前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限制的忽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件的审理暴露出内部标准不一、外部限制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掌握其适用的限度和标准,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内部适用标准不一

就“意思自治原则”本身的适用标准而言,对于选法的方式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的整体体例结构情况来看,我国立法仅明确许可明示协议选法,但司法实践又同时认可援引同一国法律的默示选法。对于选法的时间,立法上并未界定时间边界,司法实践则将时间限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但就目前司法审判来看,选法方式并未局限于以上两种,应该还有法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推定,其中包括双方共同援引某法律、双方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以及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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