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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职工的权益不容侵犯

2021-01-29赵竺安

上海工运 2021年11期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儿子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有一事相询。

我儿子毕业后,找到一份工作,用人单位与他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我们当父母的认为不妥,便让儿子向用人单位提出,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人事告诉我儿子: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职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是企业的规定。请问,用人单位的这个规定正确吗?试用期职工还有哪些不能侵犯的合法权益?

急盼答复。

读者欧阳予倩

欧阳予倩:

您好。为人父母,你焦急的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我们的答复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与你儿子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完全是错的,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至少两个后果,其一,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你儿子拿的工资,不是试用期工资,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100%工资;其二,该行为相当于用人单位与你儿子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以后再签劳动合同的话,相当于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你儿子日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职工还有哪些不能侵犯的合法权益呢?如果细分的话,几乎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但粗略分或只有试用期职工才有的合法权益的话,我们认为还有以下几项:试用期设立的长短,应该与劳动合同相匹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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