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创新发展问题
2021-01-29王燕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2)
2009年,笔者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余年以来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回顾,从整体上、宏观上检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其推进与深化的发展方向。[1]这种总结与展望在当时是有感而作(1)当时刑法学界正在展开对于刑法知识的反思,引发笔者对犯罪学的省思。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79.,曾得到学界肯定。10余年过去了,如今又有了一些新的思考,便有了“再续前弦”、继续探索的想法。我国已进入新时代,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将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又将如何适应这种巨大的社会转变?学界如何突破厚重如山的研究累积而不至于重复徘徊,使之焕发出创新发展的朝气与活力?对这些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无疑需要继续展开讨论。
一、中国犯罪学创新发展的主要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历史性变化,对发展全局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2]我国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给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巨大挑战,也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