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的两重视角
——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者商榷
2021-01-29陈闻高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研究证据和证据学有不同的视角,但证据法也要有现代法治的一些标准。以法治为前提的证据法,首先要有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其程序合法性则是法律权威的一种确证。其次,证据法也需有法律价值的合理性,通过证据提供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后,证据法还应实现法律的效益化,证据实施效果能确证其法律的自身价值,并能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同。[1]这样的证据法才是合理、具有实效的证据法。而证据本身,也有其独特的维度。如证据分类中,人证与物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皆是证据二分法中一些不同维度的体现。看待证据学的基础理论也有不同的视野,下面要讨论的便是这些视野中基于不同角度所形成的一些维度。
一、证据学的两种视角
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理论,它们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大证据学就属于这种一般性认识;另一类是价值观念,它们是人对客观事物与其生存发展意义的认识,对证据意义的把握就属于这种认识。因而,研究证据,也就有了事实本质及其证据意义两个视野。用以认识事实真相和用以对事实的选择和取舍,就是证据学中这两种视角所形成的不同维度。
(一)认识证据事实的维度
“用以认识案件事实真相”是证据学中认识论的视角。认识论又称知识论,它是探讨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认识与客观实在的关系,构筑认识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发生发展过程的规律,确立认识的真理标准等问题的哲学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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