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基于2013年至2020年全国盗窃毒品犯罪裁判文书的考察
2021-01-29周秀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周秀银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落实关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各项法律、政策的规定,是有效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禁毒工作形势的首选之举,全面压缩毒品犯罪空间是落实毒品治理“零容忍”刑事政策的治本之策。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法律层面首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罪名以来,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增加毒品犯罪罪名至7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毒品犯罪罪名扩展至12个,对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及毒品制造、运输、贩卖、滥用等环节都予以刑法规制,至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与此同时,对毒品犯罪罪名的补充修改和对罪名体系的完善工作一直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稳步推进,如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这有助于从源头预防打击制毒物品犯罪。虽然构建严密的预防、打击毒品犯罪体系的工作根据不同的毒情形势一直在开展,但是对于盗窃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对盗窃毒品犯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一些争议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盗窃毒品犯罪是属于财产犯罪,还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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