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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困境与出路

2021-01-29黄树标

社会科学家 2021年7期
关键词:机制

黄树标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顶层设计,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贸、资金及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国内一些腐败分子利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特殊地理环境,频繁发生携款潜逃至东盟国家的事件,并且外逃呈现出新的手段、形式与特点,给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了严峻挑战。基于此,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广泛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化、规范化建设。

一、中国-东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现状

(一)中国-东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基础

1.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中国与东盟国家均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是国际反腐败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全球性法律文书,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目前已有186个缔约国,在国际反腐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实践中,东盟各国主要依据《公约》在双边司法协助、引渡、腐败资产追缴、资产分享等方面规定的义务,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合作与援助。其中,《公约》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和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两种追赃机制,具体包括腐败资产的监控、扣押、冻结、没收及返还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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