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机理与进路基于检察产品的视角
2021-01-29李如海
实事求是 2021年1期
李如海
(1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230601;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 中卫755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我国联防联控机制的积极应对下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我国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民营企业在常态下参与市场竞争本来就需要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再加上疫情的暴发使其面临着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双重压力。对此,国家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在此次疫情“大考”面前,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后疫情时期,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制度创新,探索出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经验”。但检察机关仍处于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进程中,检察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难以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检察产品供给本身的生成机理以及对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功能。因此,有必要从制度背后的理论出发,探究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机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本文试图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围绕“检察产品”这一核心概念,通过解析检察产品的内部结构,阐释检察产品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功能,进而提出检察产品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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