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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本体论:从可视化到正当化

2021-01-29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史 长 青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44)

一、引言

司法证明本体论,包括“证明某事意味着什么”以及“证明何以实现”这样的本质问题,如艾伦所言,正在成为中国证据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1]证明是什么,解决的是司法证明的性质问题;证明如何实现,解决的是司法证明的手段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并不能截然分开,用何种手段或路径来实现证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证明的性质,而证明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则是对证明手段或路径的抽象和归纳。如果司法证明采用量化计算的手段,那么反映在性质上就是数学性,反之,则是非数学性。如果司法证明采用个别化进路,那么反映在性质上就是原子主义,反之,则是整体主义。如果司法证明采用科学解释的手段,那么反映在性质上就是科学性,反之,则是人文性。

司法证明性质与手段的上述争论,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司法证明到底要努力追求可视性还是继续保持其模糊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左右着司法证明本体论的走向。证据制度史上的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早期对司法证明可视化的追求。通过对证据证明力事先明码标价的方法,挤压乃至排除法官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裁量空间,从而实现整个证明过程清晰可见的目标。自由心证制度的后来居上,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证明模糊性本质的接受和认同,司法证明只有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与模糊心证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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