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
2021-01-28王爱尧周厚泉谢辰毅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期
王爱尧 周厚泉 谢辰毅
摘要:我国法律赋予警察以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治安违法行为,警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采用何种行政处罚、处分,也可以自行决定处罚的程度轻重。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一些警察不规范地行使此权力,越权越限,甚至已经违法。为响应党的十七大号召,我国公安一直探索改革道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剖析,希望能推动公安改革,力争社会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警察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改革
警察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就是警察能用此权力对治安违法行为、市民及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处置,使被侵害的法益得到恢复与保护。消极影响就是警察可能会不当地裁量,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过轻或过重地处罚当事人都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所以,本文探究警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分析
(一)法定性
警察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公权力也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警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权限。以治安罚款为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民警只能作出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超出该范围即超过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是无效的行政法律行为。
(二)灵活性
警察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可以根据行政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还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是否为初犯而自主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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