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效力问题研究
2021-01-28水雪霏司丹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期
水雪霏 司丹
摘要:在我国让与担保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该制度在我国并无成文法规定,但在现实中一直被广泛适用。我国让与担保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通过分析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性质两个层面,从而指出并解决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如果想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应当在法律自治的原则上,对让与担保行为规制。
关键词:法律效力;让与担保性质;公示;清算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类型,该担保会涉及权利人与债务人、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让与担保包含买卖式的担保和让与式的担保两种,又分为广义的让与担保与狭义的让与担保两种,本文所指为狭义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还给担保人所有,以这种方式担保债权人的实现权利。
二、让与担保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让与担保约定的效力范围与效力状态问题。从法律效力上看,上述学说和学术观点,因无成文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看都不具法律效力,而只有通过民事立法活动上升为制定法,才会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应结合让与担保的学术理论和现行立法,来论证有关让与担保效力问题。不能因为没有专门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制定法就对此法律现象不予研究,因为实际生活是丰富多彩、变化万千,立法不能穷尽每个法律现象,立法也是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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