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犯罪之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探究
2021-01-28李盈萱张志光郑金华
锦绣·下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李盈萱 张志光 郑金华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发展,为我们敲响了智能时代人机安全的警钟。但在人工智能技术尚未到达的时候,其刑事主体地位的认定,不宜操之过急,而应当理性审视其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根据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适当防范,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AI安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崛起,人工智能的发展也进入了时代快车道。然而,就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产品逐步走进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时候,人工智能给世界带来的安全挑战也愈发清晰。在涉人工智能犯罪研究方面,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是通过赋予机器感知和模拟人类思维的能力,人工智能使机器达到乃至超越人类的智能。虽然近年来人工智能产业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仍呈高速发展态势,但截止目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世界各国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仍处于早期阶段。一方面,在我们可预见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将起到帮助人类的作用,而不是成为人类的替代品。另一方面,严重依赖数据输入和计算能力的人工智能距离真正的人类智能还有较大的差距。
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大部分学者基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范围和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运作的能力,将人工智能界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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