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浅议正当防卫
2021-01-28钟叶
锦绣·下旬刊 2021年3期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对正当防卫作出明确规定,该法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極低,几乎无案成例。1997 年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着三种情况。可以肯定的是,一旦1997 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1必将起到积极的、进步的作用。但而后的数十年,随着社会对维稳需求的上升,直接或间接的导致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在司法实务中被大大压缩,司法界对此条款常笑谈为“僵尸条款”,司法工作者也只得顺应大势,面对大多数具备正当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只能埋头于芸芸卷中随波逐流。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成为了激活正当防卫的利剑,惊雷骤起。依托自媒体的高速传播性,昆山反杀案的前因后果甚至案发时的监控视频都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网络舆论犹如水进油锅,使该案件成为了重大舆论案件。短短4天时间,江苏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即通报了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认定案中于海明的行为系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舆论中的叫好声,伴随着的也是公众多日悬着的心得到平稳安放,对飞扬跋扈社会人的心理胜利、法律胜利。2
一个案例胜过数十年的学术争论,司法实务倒逼法律进步,变革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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