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中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
2021-01-28王婷
锦绣·下旬刊 2021年3期
摘要:从2009年的“邓玉娇案”,之后2016年的“于欢杀人案”,再到2018年“龙哥昆山砍人案”的发生,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一直都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从而反映出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之认定条件中,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一般都是依据防卫行为的客观标准即防卫行为强度或者防卫行为结果而认定正当防卫限度,使正当防卫制度未能得到准确的适用,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限度的同时也必须要充分考虑结果限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行为限度;结果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内涵
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当防卫者采取的防卫措施逾越了既定的标准,并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防卫者本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一规定却是比较简单、模糊,而且没有能够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正当防卫制度没有真正得到准确的适用。司法界因没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认定,同时没有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范围,所以在诸多正当防卫的刑事诉讼中防卫行为最终往往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现有刑法只是将必要限度作为认定防卫限度的一个条件。防卫限度是区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但是防卫限度的认定还存在争议,有着不同学说观点,不能恰当解决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合理使用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人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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