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机制研究
2021-01-28王睿
锦绣·下旬刊 2021年3期
摘 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作为数据系统的核心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正面临着过度滥用、非法利用的威胁。新修订的《民法典》中虽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对于预防措施的研究则较为疏忽。在个人信保护领域,我国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将个人信息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通过明确个人信息权益边界及保护范围、构建信息收集主体的审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协同、社会参与的信息保护机制、加紧规范数据流转市场方法,真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分类;预防措施
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1036条则是对个人信息具体收集方式、收集程序和处理权限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从立法的效果来看,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律属性的定义还不够完善;二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三是目前国内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着重于罚款、自由刑等事后罚,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消除个人信息泄露對公民的影响。
一、大数据背景下下公民个人信息权属及内涵
(一)个人信息的权属
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因为在网络空间中,信息即是自然人的存在形式,自然人即是信息,相关的信息即可表征自然人。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关系密切,且所反映的,并非完全都可以归为隐私的内容,部分信息如性别、姓名等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并不属于隐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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