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主体探寻
2021-01-28李蔷
社会科学家 2021年3期
李 蔷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规章制度的作用和目的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依据,应当具有“合法”的形式与实质要求,具有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双重内容。在规章制度合法性之外,其“合理性”的探讨一直未能停歇,“合理”一词是法律文本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是法学解释世界的主要路径,也是法学研究与人间社会的重要连接点,更是法官在遭遇“法律”与情感冲突与纠结时的避难所[1]。《劳动合同法》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作了简要概述,除在第四条及第八十条强调了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对规章制度采取了“放养”原则。但因为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合理性”与否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作为定案依据。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但长久以来未能贯彻实施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一就是什么样的主体能够肩负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责任。本文试图从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入手,探寻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对主体的要求及对现实状态下其各类主体肩负该重任的适当性。
一、“合理性”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被称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有的国家或地区称其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就业规则、职场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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