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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

2021-01-28董坤

山东国资 2021年11期
关键词:机制企业

□ 董坤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企业合规从规范层面正式融入刑事司法领域。

本文主要围绕《意见》规定,梳理出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合规

《意见》第十条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涉案企业的辩护律师可主动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办案检察院应受理审查。据此,辩护律师可在刑事合规的起点向检察院提出合规意向,力求启动刑事合规程序。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配套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这主要是为了证明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涉案企业主体适格,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所承办案件没有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在合规实践中,负责办案的检察院大多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企业经营、纳税、员工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以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各种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合规的外部基本条件。这些都是提交合规申请的必备材料。

二是有必要围绕涉案企业提交初步的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合规承诺和拟合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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