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共犯归责路径与反思
2021-01-28张汝铮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2期
张汝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向来为各国刑法惩治的重点,同时亦是刑法理论的关注点。毒品犯罪中的共犯关系大多为典型形态,认定起来并不困难。但如果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相互较为独立、关系松散且利益关联度不高时,准确认定共犯关系就是关系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明知说”与“共谋说”之争辩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但条文未严格界定“共同故意”,导致司法人员认定犯罪参与者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时存在分歧,“明知说”与“共谋说”两种观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明知说”观点持有者认为,行为人在明知毒品的主观状态下主动参与其他共犯人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行为,对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有明确认识即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但秉持“共谋说”者,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划分为认识与意志两方面要素,其中认识要素指行为人与他人存在意识联络,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仍愿意与其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明知说”与“共谋说”的对立导致实践中案情相似但审判结果不同的状况时有发生。例如,行为人未经批准用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中,明知乘客是贩毒者仍然向其提供运输服务。上海市某法院就认定司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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