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协议中的UGC授权条款:现实图景与规范设置
——以我国40个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为样本
2021-01-28何金海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2期
胡 丽,何金海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2.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根据网络平台的运营安排与技术设计,用户可在大多数网络平台的公共空间(如讨论区、分享区、论坛等)发表或上传“用户内容”或“用户生成内容”,①参见美图秀秀《服务协议》第16条第3款、高德地图《用户协议》第10.1条或美团《用户协议》第5条。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学理上,“用户生成内容”既泛指“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发表的由用户创作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亦是“Web2.0环境下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资源创作与组织模式”。[1]随着数据价值的不断攀升,网络平台为获取授权,通常将UGC授权条款②学理上亦将之称为“著作权许可条款”“版权条款”或“知识产权声明条款”。内嵌于其用户协议中。然而,“独家的”“不可撤销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可再许可的”“免费的许可使用”等核心词汇已是条款中的常见表达,③例如搜狗输入法《用户协议》“权利声明”第5条。甚至部分平台要求用户将UGC中任何可转让的权利转移至平台所有,且要求用户不得将同样内容发布或授权其他网站及媒体使用,①例如艺龙旅行网《服务条款》第6条。引发了人们对UGC权益归属及处分自主权之疑虑。美国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亦曾通过授权条款要求获取“用户在Facebook上传资料的永久许可授权,即使用户删除账号”,这一条款修改举动遭到了广泛质疑和反对。[2]这些条款设置类型多样且不规范,部分内容与互联网合规要求相异,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电子格式合同背景下仍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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