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法益属性及其刑法应对
2021-01-28宋坤鹏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2期
宋坤鹏
自中本聪提出区块链这一概念以来,最早应用于虚拟货币的区块链技术不断向外蔓延,数字金融、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全球各地加速到来。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正式提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同时,他还强调“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①自此,我国有关数字货币的研究与数字货币交易的恢复也逐步进入加速阶段,“区块链时代”的法律风险梳理与规制探讨也迅速进入我国法学界的视野之中。2019年12月21日,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就直接言明我国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实际上已有数年,下一步将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的出台与应用,新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将被命名为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DCEP)。毋庸置疑,对比全球各国,中国的数字货币研究技术与出台速度均已走在时代前列,但技术渗透与进步的同时,因目前缺乏专门的完整法律机制予以规制,在其具体的应用中也必然存在多重不法风险,冲击着现行的法律秩序,对现有法律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数字货币”是否应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针对涉及“数字货币”的严重危害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犯罪纳入刑事规制的问题,刑法应当予以前瞻性的考虑并表明基本的立场,从而在推动技术进步和强调风险防控中寻求平衡,承担刑事法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应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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