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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校闹”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01-27戴海容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纠纷意见责任

戴海容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近年来,各种校园安全事故多发,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应依法解决纠纷,但一些学生或学生家长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反而以“闹”的方式与学校交涉,目的则是争取最大利益,导致一些学校因为“校闹”的压力,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严重的后果是学校慢慢变得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甚至不敢正常开展各种教学、课外活动。长此以往,不仅造成老师思想上的畏惧,在对学生的教育上也会畏手畏脚,由此产生的教育上的后果还是由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承受,此类现象亟待改变。

一、“校闹”现象的成因

“校闹”现象的出现以致愈演愈烈,原因有多方面,宏观上来说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具体的原因又与牵涉其中的各方当事人有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家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能力

从媒体报道的各种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校闹”的家长的一些普遍特质。一旦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情,他们第一时间不是了解事情产生的原因、经过,不是进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处理,而是担心会“吃亏”,担心得不到满意的赔偿,所以干脆就将责任全部归结到学校和老师。而“校闹”们采取的手段,也是越来越不可思议,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完全不顾及甚至是危害到了其他学生的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很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犯罪。

(二)学校缺乏有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日常的工作围绕正常的教学活动进行,往往对处理突发事件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应有的应对措施及机制。一旦有校园安全事故或纠纷,学校没有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回应或者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也有一些学校因为经验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有一种鸵鸟般的回避甚至下意识的拖延的心态,没能及时跟学生以及家长有效沟通,以至于到后来激化了矛盾,导致某些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的学生及家长,也因为心有疑虑而走向“校闹”这条路。当家长真正闹起来的时候,因缺乏应对措施及经验,学校也常常是陷入不知道该怎么办的状态,一旦没有形成处理机制,学校比较容易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坚守住底线,只想着息事宁人,往往会同意家长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学校的这种做法会导致家长提出越来越过分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校闹”的嚣张气焰。

(三)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的处理,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事故的处理、赔偿的承担等作出了规定,但该办法只是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没有提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司法实践中执行的空间有限,所以对“校闹”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对于纠纷的解决所起作用不大。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够细致,实践中的情况却各有不同,司法实践中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会有不同的倾向,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校园安全事故及责任划分以及责任承担等有关的规定很有必要。

二、防治“校闹”的具体对策

《意见》不仅包括对“校闹”行为的依法打击,也根据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同治理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为学校及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校闹”困境指出了一条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和步骤。作为学校,针对“校闹”,可以并且应该做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预防为先,完善机制。“校闹”的产生前提一般是校园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学校应加强对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等事项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降低“校闹”出现的概率。《意见》首先从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的完善出发,强调学校等教育机构应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及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如果一旦有事故发生,学校应该及时启动科学规范的处理程序,及时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救助,从而保障受伤害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第二,明确责任,不闹也赔。部分“校闹”的产生,是因为部分的学生家长不懂法,担心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所以干脆一闹了之,觉得闹了不会吃亏,针对家长的这种想法,不管是学校还是其他相关责任方,在事件发生后,要根据法律、证据等分清责任,不推诿不逃避,积极面对,及时赔偿,做到不闹也赔。这样,如果之后再发生类似事件,理性的家长也不会选择“校闹”。《意见》要求校方按照规定购买各种保险,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同时,要求学校在处理校园事故时不得采取推诿塞责的态度,而要通过积极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如学校的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

第三,守住底线,闹也不赔。如果说“不闹也赔”是积极应对,那么“闹也不赔”就是针对校闹事件应该守住的底线。在责任基本明确后,对于学校依法不应承担的责任,无论“校闹”如何激烈,学校也应守住底线,不然,一旦对“校闹”妥协 ,今后的“校闹”将变本加厉,所以要求学校守住底线,不开口子。《意见》明确禁止不顾及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的行为,其要求在责任划定之前,学校不得通过赔钱以求得息事宁人,要坚决避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局面出现,坚决遏制“校闹”滋生蔓延的势头。

第四,寻求帮助,依法打击。因为学校毕竟是以教书育人为目的,需要一个平和宁静的校园环境,而且学校里的安保力量和可采取的措施也有限,所以,如果有“校闹”行为,影响到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校方应及时向外界寻求帮助。《意见》要求对于学校的求助,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校闹”行为;对于已经在实施中的“校闹”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作出分别处理: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不严重到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治安管理相关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名予以惩处,绝不姑息。

第五,多元参与,联合治理。“校闹”的产生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也需要多样性的解决方法,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目前,浙江省各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一般情况下均聘请有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学校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校园纠纷的解决可以也应当产生积极的作用。此外,人民调解制度也是我国一项有国情特色的制度,几十年的经验表明,人民调解制度对化解各种纠纷矛盾起到重要作用,解决校园纠纷,建议引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公平合理的从中协调。而且人民调解员具有熟悉法律及人情世故,说服能力强等优势,相信必可为解决“校闹”问题贡献一份力量。且从法律上来说,人民调解制度还有一项特别的优势,即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后,便具有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次《意见》的出台,彰显了对“校闹”依法治理的法治精神,因为校闹本质上来说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应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行治理。学校和家长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理的妥善解决纠纷。对于校方来说,宣传好落实好《意见》的内容,使《意见》真正能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和依法治理“校闹”起到重要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有专家认为,要真正地解决“校闹”问题,除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外,还需要加快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立法。因为《意见》也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层面出台较为详细的校园安全法律规定,并且畅通纠纷解决的各类途径和渠道,强化法治宣传和法律实施,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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