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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灌区农业水价研究

2021-01-27张秀芳谢永刚朱伟峰宿宝江

节水灌溉 2021年1期
关键词:水价价格指数供水

王 斌,张秀芳,姜 宁,谢永刚,朱伟峰,宿宝江

(1.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哈尔滨150030;2.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分院,哈尔滨150025;3.黑龙江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哈尔滨150080;4.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5.黑龙江省农田水利管理中心,哈尔滨150040;6.黑龙江省木兰县香磨山灌区,黑龙江木兰151900)

0 引 言

水价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也是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主要杠杆,合理确定水价是水资源走向市场和水利走向良性循环的纽带,对于改善水环境,促进节约用水和缓解水资源危机都具有重要意义[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水价制度建立、健全和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农业水价先后经历了福利性无偿供水和有偿供水阶段,当前,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成为关注焦点。农业是高耗水产业,据水利部官网发布的《水资源公报》,2001~2015年,我国的农业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61.3%~68.7%,而同期的农田灌溉用水量占农业用水量的87.6%~91.1%[3]。可见,农业一直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农田灌溉消耗了绝大部分的农业用水量和全国总用水量;农业是我国节水潜力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点在于节约农田灌溉用水量。作为基础性水利工程,灌区在促进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灌区也是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和探索各项改革措施的重要试点。

虽然我国早在1992年8月就已将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列入《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但灌区农业用水一直未被作为商品对待,绝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水价远远达不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且未考虑水资源本身价值和水利工程的供水利润。我国灌区普遍存在供水价格偏低、运行维护经费不足、用水计量及用水控制困难、农业水权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灌区的良性发展。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所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大部分灌区的农业水价仍采用单一标准,难随季节和取水量多少及时做出调整;而灌区内部初始水权的分配不明晰,各行业取水价格固定,并未有效推广超定额用水的“阶梯水价”以及丰枯水季节水价,传统的计价模式不能准确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无法体现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4]。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的国家,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城镇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水资源供需矛盾问题已成为影响灌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灌区农业水价,是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5]。合理的农业水价由资源水价、环境水价、工程水价三部分构成[4],灌区水价定价一般可从资源、工程及环境成本出发,对灌区的全成本水价进行综合分析[5];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倾向于“按供水成本定价和收费”的水价改革“保护了供水者的利益,具有激励供水单位供水的作用,因而不利于农业节水”,并提出了“节水成本定价”假说,即按节水成本定价,实行多元化水价体系[6]。

综上,针对灌区农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动态调整农业水价的依据不足、农业水价测算工作较复杂等问题,考虑农田灌溉用水的商品属性,以黑龙江省木兰县香磨山灌区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和收集年鉴统计数据,提出一种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灌区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模式,以期为推进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等提供参考。

1 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现状

香磨山灌区位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境内,松花江一级支流木兰达河两岸,地处东经127°30′至128°18′,北纬45°54′至46°36′之间,是以香磨山水库供水为主、以拦河坝及小水库为辅的自流灌区。全灌区共有干渠3 条,分干渠2 条,支渠34条,干渠渠首最大输水能力为17 m3/s,耕地面积2.13 万hm2,设计灌溉面积2.05 万hm2(其中水田1.5 万hm2,旱田0.55 万hm2),下辖东兴镇、新民镇、大贵镇、利东镇、吉兴镇5个乡镇66个行政村,是黑龙江省19个大型灌区之一。2001年,经水利部批复,香磨山灌区被列为国家大型灌区,同一年被列为全省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灌区,并于2004年实行了第一轮农业水价改革,是黑龙江省率先完成农业水价改革的三大灌区之一[7-10]。

至今为止,香磨山灌区已开展多次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工作。2004年以前,灌区向农业用水户的供水价格为300 元/hm2;在被列为全省水价改革试点灌区后,经过近3年的水价测算,最后测定香磨山灌区成本水价为0.085 元/m3。2004年1月,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对木兰县香磨山灌区进行水价改革试点的通知》([2004]10 号)文件,规定香磨山灌区向农业用水户供水价格为0.048 元/m3,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由按面积收费到按量收费的转变。2014年春灌结束后,香磨山灌区组织业务人员再次开展了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工作。该次测算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支渠取水口以上成本,第二部分为斗渠取水口以下成本,测算的终端水价约为0.21 元/m3,核定的支渠水价是0.13 元/m3,批复执行水价是0.070 元/m3,依据灌区多年平均灌溉用水情况,核定每公顷用水1.05 万m3,预收水费735 元。从2016年开始直至当前,灌区按735元/hm2的执行水价向灌溉农户收取水费。

从执行水价的结果看,香磨山灌区的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仍偏离较大,这种农业水价执行结果难以破解农业水价改革所遇的“怪圈”:一方面,国办发[2016]2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农业水价水平总体偏低,灌区成本测算工作也表明供水成本高于供水价格,这在客观上就已要求应将灌区的供水价格逐渐提高至供水成本,以彻底完成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目标;另一方面,与灌区前期执行水价相比,新批复执行的水价虽然有所提高,但仍远低于灌区供水成本,农业水价改革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不仅如此,由于水价、水权、水交易、水组织等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当农业水价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时,灌区的其他改革也举步维艰。因此,站在发展视角审视,研究香磨山灌区水价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模式,对于推进该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2 参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灌区农业水价分析与调整

2.1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简介

我国统计工作采纳的价格指数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等。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其编制目的是了解农业生产中投入物质资料价格的变动状况,服务于国民经济核算。1994年以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仅仅是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一个类别,此后,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中分离出来,单独编制[11,12]。分析统计年鉴对这些价格指数的定义可以发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是研究农业水价发展变化趋势的适宜参照指标,从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http://data.stats.gov.cn/)获取的2004-2019年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见表1。

表1 黑龙江省2004-2019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上年=100)

由表1可见,某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均为将上年的价格指数记为100的相对数值;当将某年作为基准年(称基期,该年的价格指数为100)时,折算后各年价格指数(称定基指数,见表1)可以反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长期动态及其发展变化过程。

2.2 灌区农业水价与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趋势对比分析

2004-2019年,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与同期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趋势对比情况见图1。

结合表1 和图1 可见,在2004-2019年间,除2009年外,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均大于等于100,亦即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如以2004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基准,连续换算出各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后,2019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相比2004 上涨了104.3%。与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趋势不同,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呈现12年恒定不变、突兀增长、再保持恒定的趋势,前期一直维持在较低的0.048 元/m3水平,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保持不变的2016年却陡然上涨了45.83%达到0.070 元/m3,之后维持至今。可见,当忽视了灌溉用水的商品属性后,灌区农业水价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趋势偏离严重。长期以来,灌区农户已经习惯使用廉价水资源,长期稳定的低价供水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户忽视节水现象的发生,突兀式的水价提升还可能会导致灌区农户不满,甚至会产生“越节水而费用越高”等困惑,从而影响灌区和谐发展。

2.3 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灌区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灌溉用水,其价格变化应该是连续的动态过程,但从前文可以看出,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连续12年保持在较低水平,并在2016年上调了水价,虽然上调后的水价不高,但上调比例却达45.83%,明显与同期的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过程不符。为实时合理调整灌区农业水价,本文提出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灌区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模式,即:在科学合理定价前提下,参考前期(向前上溯1年或若干年)全省或地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依据动态调整水价,公式如下:

式中:WPt为灌区第t年的农业水价,元/m3;WPt-1为灌区第t-1年的农业水价,元/m3;αt为第t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以香磨山灌区为例,将2016年的批复执行的0.070 元/m3作为定基水价,结合表1,利用公式(1)动态调整香磨山灌区2017-2019年的水价情况见表2。

表2 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动态调整结果

由表2可见,参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调整灌区农业水价的模式简便易行,与2016年批复执行至今的固定水价相比,从2017年开始,采用动态调整模式确定的灌区农业水价一直处于微幅上调状态,并能与黑龙江省近期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保持同步。

3 问题与讨论

3.1 适当上调农业水价总体上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在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提升水价是否会在总体上增加农民负担。经过多次现场调研,获取的香磨山灌区稻田生产农资投入情况见表3。

表3 香磨山灌区稻田生产主要农资投入调查情况

调研发现,香磨山灌区稻田生产所需人工主要源于农户自家劳力,实在忙不过来才雇工;此外,灌区已普及农用小机械,稻田生产涉及的旋地、捞拉子、机械插秧等工作一般由自家独立完成,但收割多雇用大型收割机。由于农户自家日常投入的人工、农机具等情况差别较大,难以精确计量,表4只列出接受调研农户们认可的部分雇工及租用农机费用情况。

表4 香磨山灌区稻田生产投入人工及农机费用调查情况

依据表3 和表4 数据,从农资投入角度看,香磨山灌区当前水费支出约占主要农资投入的13.60%,分别为购买种子、农药(包括壮秧剂等)、化肥支出的0.82倍、1.14倍、0.31倍;从投入人工及租用农机角度看,水费支出与机械旋地、捞拉子、机械插秧等单项工序的投入相当,约占人工插秧费用的1/5、机械收割费用的1/2。如综合考虑表3 和表4 中农户的各种投入,则水费支出仅占总投入的6.09%~7.43%。由于表3 中没有考虑在秧田投入的燃油、电力、水费、农机损耗等费用,表4中所列科目仅为部分人工及租用农机费用,现实中水费在稻田生产总投入中所占份额会更低。因此,农户支付水费在稻田生产投入中所占比例较低,适当提高农业水价总体上不会增加灌区农民的负担。

3.2 参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研究灌区农业水价问题适用性

本文主要针对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测算工作代价较高、单一农业水价执行周期较长、农业水价调整依据不足等问题所提出的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模式,该模式的前提条件是灌区农业水价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均受市场规律制约,且定基水价(政府批复的执行水价)能够代表当年灌区的实际供水价格,从而使得农业水价能够像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一样,随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而变化。由于国家统计局及地方统计部门通过官网、年鉴等途径发布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通常会滞后1~2年,而灌区公布农业水价通常在当年稻田生产之前,当采用价格指数确定和调整灌区农业水价时,由于需向前上溯1年或若干年参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因而灌区农业水价的动态调整会滞后当前1~2年。

当前,我国水价正处于稳步上调阶段,灌区水价也势必相应上涨,但地方政府授权的水价定价制度并没有与灌区水价测算工作实现良好对接。近些年来,虽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017年先后2 次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但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定价机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灌区的供水价格仍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对于香磨山灌区而言,测得的水价未能被县政府授权的物价部门所采纳,执行的水价也不能有效反映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农业水价定价机制,虽然考虑了灌区实际情况,能够反映水价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属性,可以避免出现水价的长期持平或陡涨现象,但仍需地方政府授权物价部门,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审批后执行。

4 结 论

以黑龙江省香磨山灌区为例,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引入到该灌区农业水价分析及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模式研究中,结果表明:在2004-2019年间,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呈现12年恒定不变、突兀增长、再保持恒定的趋势,与同期的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总体呈稳步上升的趋势偏离严重;在科学定价基础上,参考前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依据动态调整水价,能够促使香磨山灌区农业水价与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变化保持同步。灌区调研结果还表明,适当上调农业水价总体上不会增加灌区农民负担,基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农业水价定价机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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