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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在污染源普查中的使用探讨

2021-01-26马燕

山西化工 2021年6期
关键词:核算企业

马 燕

(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 晋中 030600)

引 言

监测数据主要来自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以及排污单位自身的监测活动,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环保措施的前提条件。在污染源普查中合理使用监测数据,能够帮助人们核算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更加全面的掌握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因此监测数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本文就污染源监测数据类型、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进行探究,希望对污染源普查有所帮助。

1 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类型

结合实施污染源监测的主体,污染源监测数据主要分为执法监测数据以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主要是由环保部门实施的监测活动所产生的数据,而企业自行监测则是指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

1.1 执法监测数据

执法监测数据更具权威性,因此在环境管理中以及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监测数据是主要依据。执法监测数据可以根据数据执法工作的目的,将其分为执法抽查数据以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抽查数据主要来自于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的抽查,在抽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抽查过程中,由环境监察人员负责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抽样分析等方式来获取污染源的相关数据信息,最终形成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数据则是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位为主体,并由相关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执行,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所获取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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