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现场检查制度之阙如与完善
2021-01-26卢燕
山西化工 2021年6期
卢 燕
(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山西 临汾 041000)
1 我国环境现场检查制度的特点
1) 随机性。这是就检查时间而言的,即环境检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先不通知的前提下随时对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排污检查。
2) 固定性。某一地区的环境检查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环境检查,不得对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检查。
3) 强制性。环境现场检查是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相应权限,对生产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单方面的环境执法检查,检查行为无须获得企业的同意,被检查对象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
4) 特定性。这是针对检查行为的主体和检查内容领域而言的,即进行环境现场检查的部门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环境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也是由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的内容和事项,不得检查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活动。
2 环境现场检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党建统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2.2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日常执法与强化监督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战实操相结合、提升能力与加强保障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凝心聚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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