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视安全即使不出事故也有刑责之虞
2021-01-26边际
上海化工 2021年2期
经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号主席令批准并正式公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主要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对相关法律条款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将会产生哪些影响?相关安全专家对此作了详细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