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之辨正与补阙
2021-01-25柯思萌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1期
柯思萌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设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降低冲动离婚率,由于该制度本身之价值目标定位易致误解,社会各界对其设立的合理性存有诸多怀疑。加之该制度之规则设计在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尚有缺漏,其境况更是岌岌可危。有鉴于此,通过对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横向分析,并对相应法理基础进行纵向探寻,证成离婚冷静期制度植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制度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使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具新时代之法治气蕴。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
以“典”立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問世。《民法典》对所有适用于民事领域的单行法进行了结构优化和科学修正,其中不乏对婚姻家庭编相关规范基础的讨论和补缺,制度亮点不胜枚举。设若《民法典》为法律之森林,婚姻家庭编即为实现《民法典》森林化必不可少的树木,欲知森林之全貌,先晓树木之独秀。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之时代精神的最好表达[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为其科学性添砖加瓦,但白玉微瑕实属难免,《民法典》诞生后,社会各界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议可谓此起彼伏,甚是激烈,为回应争议并达正本清源之效,对该制度进行辨正与完善实为明智之举。
一、问题之提炼:制度之瑕
《民法典》是规范内容之智慧水平超越以往一切时代的新时代之法,是立法者之立法能力为历史任何阶段所不及的科学之法,是利益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之法[2]。……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