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程序的多元价值体系
2021-01-25陈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1期
陈巍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类型的利益需求,程序价值是多元而非单一。程序诸价值通过程序法的各项程序性原则、制度和规则加以实现。民事程序多元价值可以分为结果价值和过程价值两大类型。结果价值以程序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为主,同时还有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程序安定价值。过程价值以保障人性尊严的程序正义为主,同时还有限制公权力、司法效率、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程序多元价值之间存在重合与冲突的关系,立法者需要协调各种程序价值的关系,不断完善程序立法。
关键词:程序价值;工具理性;独立价值;程序正义
一、民事程序价值概述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现代法律體系的基本分类。民事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法典以及司法解释、判例等具有其他法律效力的程序性规范的综合体,程序法内在包含了程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程序性规则,而民事实体法是分配平等主体之间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两者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有学者将程序与实体的紧密关系描述为“难以打破的坚果的壳与肉”。[1]
价值是哲学基本概念,是对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主体性表述[2]。作为主体的人是价值的受益者和享受主体,作为客体的物是价值的承载者,价值是人希望得到的好处或者满足的利益。程序价值的受益者既包括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人乃至作为整体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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