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普遍责任原则及其对诉讼制度的要求
2021-01-21徐祥民付彦彦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徐祥民 付彦彦

这显然不是一个关于诉讼程序、审判组织等司法制度建设或法院管理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与对我国诉讼制度建设的思考结合起来。而我们所做的“结合”尝试,则是从对我国环境法原则的审视和对我国宪法确定的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解读开始。
一、中国环境法的普遍责任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环境保护法叙述的基本原则,也包括虽无明确“叙述”但“贯穿于”环境法之中的原则或环境法律法规“包含”(4)徐祥民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43页。的原则。我国环境法学者十分注意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注重将发现的或总结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转化为环境法学知识,借助编写教材和课堂教学传授给受教育者。以韩德培先生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以下简称“韩著”)、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金著”)、蔡守秋先生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简称“蔡著”)、王灿发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以下简称“王著”)、周珂先生主编的《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周著”)、黄锡生先生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下简称“黄著”)和本文作者编写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以下简称“徐著”)为例,学者们论述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有近20项(详见“环境法学者所论环境法基本原则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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