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学说的哲学预设
——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2021-01-21吴彦
吴 彦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一、 引 言
西美尔(Georg Simmel)曾在他的《货币哲学》引言一开头说:任何一个研究领域都有其固有的“边界”(boundary),一旦反思过程进入到这个边界就会变得模糊,由此也便开始进入到一种具有哲学性质的探索之中。(1)Georg Simmel, The Philosophy of Money (Routledge, 2011) 53.而他所谓的“边界”就是任何一套学说或一种研究其本身所预设的一些“存而不论”的东西或其所预设的一些前提(presupposition)。这些前提往往不为他们所经常提及,但却时时发挥着论证上的作用。就整个格里塞—菲尼斯新自然法学派来讲,其学说的着力点并不在于思想史、形而上学、认识论乃至哲学人类学领域中的一些话题,他们也没有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到这些领域的论争中去;(2)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撰写了不少这方面的著述,尤其是格里塞本人,因为他的哲学背景以及他的整个道德神学的理论建构规划,使之必须要对与之相关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问题作出处理。其中,最主要的著作有:《超越新的一神论》(Beyond the New Theism: A Philosophy of Religion,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自由选择》(Free Choice: A Self-Referential Argument, Joseph M. Boyle, Jr. and Olaf Tollefsen,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76)、“走向一种元哲学”(“Toward a Metaphilosophy,”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Catholic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37 (1963): 47-70.)、“一种未来形而上学概要”(“Sketch of a Future Metaphysics,” New Scholasticism 38 (1964): 310-40.)。相反,他们的学说以及他们所撰述的大量文献都致力于建构一套更有说服力且更能应对现代性挑战的、立足于托马斯主义传统的实践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所以他们只是在与这种实践哲学相关的一些问题上才进入到形而上学乃至哲学人类学的讨论中去。(3)恰如他们在《实践原则、道德真理与最终目的》一文中讲的那样:“作为一套有关某些人类行动原则的理论,我们在此必然要预设诸多形而上学的和哲学人类学的观点——例如,(1)人类理智无法化约为各种物质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