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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动漫人物形象符号从生产到流通的传播过程分析

2021-01-21孙玮晟

科技传播 2020年24期
关键词:赋格断言奥特曼

孙玮晟

社会公众借由大众媒介,尤其是互联网在某一单独的文化符号场景之内在精神上共同结为异质群体。互联网对于群体的连接从不会因不同个体之间的时空差距而被打断消失,以故人们随时随地被超越时空的“领袖”凝聚在一起。“领袖”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一个释义为“国家、政治团体、群众组织的最高领导人”——活跃在大众媒介中众多可视化人物形象符号能够体现这种“领袖”的作用,而其“领导”的成功与否则取决于其“威信”的树立过程是否有效。

本文提到的“图像符号”与“文化符号”特指那些最初诞生在屏幕上的、可视的动画动漫人物形象,并将从树立领袖的“威信”的角度阐述可视化文化符号之“引导力”的确立过程,并预测其在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形变。

1 符号形成过程

古斯塔夫·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The Crowd: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中将“领袖”的“威望”的形成过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即断言、重复与传染,三个阶段中的后两者在时间上既相接续又有所交叉。这一过程在总体上放诸任何可视化(以及感官性)“文化符号”的“引导力”之确立过程依然奏效,也即某一人物的符号依然要经过其形象初确定而形成“图像”,“图像”经由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反复传播(劝服),最终达到其本身在社会成员个体之间与团体之间、同种媒介与不同媒介之间互动流通的过程。

1.1 符号的断言

勒庞认为,简单而纯粹的断言是建立某一信条(威信)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任何时代的任何教条都一直采用简单的断言形式。”然而,与勒庞观点相反的是,任何文化符号在形成过程中要经历的并不是一个完全“不带任何逻辑,没有任何根据”的洗脑式断言阶段。诚然,能够在大众传媒上广泛传播的文化符号的使命在于达到劝服功用,即令最大范围内的目标群体接受之而非让受众思考其内在合理性,否则世界文化产品市场上将不会出现奥特曼、哥斯拉等经典形象,但这些符号必然要符合其所在框架体系(世界观)的内在逻辑性。

以日本特摄剧《奥特曼》系列为例,奥特曼形象设计者成田亨对本系列符号的“断言”的基本元素可概括为“人形与肌肉”“红白线条”“面带微笑”“拥有彩色计时器”等,这些元素无需与人类已知的世界知识完全符合,只要它们彼此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明显相悖性,就可以认为对这一符号的断言基本合理。将这些元素融合后即形成初代奥特曼的基本形象(尽管这一形象在后续发展中微有改观)。

同时,与勒庞的观点一脉相承的是,符号的创造者对某一形象的断言能否成功的基础的必要条件之一就在于断言是否简练。这种简练有时根本不需要任何道理,而勒庞也曾经表示:越是简单的断言就越有说服力。对图像符号的断言是一个能指与所指相结合的过程,太过繁琐的断言会增加编码与解码的难度与时间,这不利于图像符号迅速在受众心中占据地位。成功的断言须使大众能够较为容易地从中找到最显著的或最适合其需要的组分,以便为即将发生在大众传播领域中的重复与传染创造条件。

1.2 符号的重复

“如果没有不断的重复,断言就没有真正的价值。”断言的最终产物是创作者人内传播过程中构想的具象化,即“形象”,这和下文试图定义的“元赋格”概念并不相同。“元赋格”首先具有实体化特点,只有实现实体化才能进入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文化符号市场以供信息的消费者享用或继续加工,最终成为彻底的符号成品;至于“形象”,W.J.T.米歇尔在《图像学》开篇时已对其与真正意义上的“图像”的区别进行了讨论辨析,本文将沿用这样的观点,即从介质形态的区分上看,“形象”与“图像”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观点出发,笔者认为未进入传通领域的感性符号只能作为“形象”而存在,而即使是进入了信道但尚未受到信宿提炼、总结、夸张等形式之再创作的符号也只能作为草稿而不是符号的最终成品而存在。

经过一定时间的重复后,对某一图像断言的结果——“图像”会进入普通受众以及具有一些人格化特征的异质群体的“无意识自我”中,符号的能指与所指成为约定俗成的固定连接,被越来越多地认可、接纳、流通与消费,并为其日后的动机准备条件。

大众媒介有重复曝光、报道、宣传某一特定事件或图像(如广告、热点事件与人物等)的倾向。以视听觉融合为特色的媒介,如电视与互联网在这方面能起到更显著的作用。米老鼠、奥特曼、喜羊羊与灰太狼以及辛普森一家等的知名符号图像最初都是在电视上反复播放的。奥特曼已经年过半百;米老鼠即将迎来他的93岁生日;《辛普森一家》(《The Simpsons》)的版权年限延续到了2086年;即便是“年纪”最小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截至2020年8月也已经更新到了2 513集。这些文化符号何以如此深入人心?大众媒介的重复力量不理自明。

此外,文化符号变为商品进入商品货币市场大规模流通是一种强大的传播渠道。但笔者认为,这种渠道所承担的不仅仅有“重复”职能,而且兼有“传染”职能,因此下文还将对这种场景作进一步阐述。

1.3 符号的传染机制

1.3.1 在受众之间的“传染”

断言进行充分重复的产物是传染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原本已经高度物化的“图像”进入受众的视野,再一次以“形象”这种观念的形态存储于大众的记忆当中。随之发生的是,符号的接收者和接受者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传播工具与符号体系将这些符号在其群体内部互相传递分享——受众群体进入了一个“自己劝服自己”的阶段。新生的符号得到受众的多级传播,在“粉丝”群体中建立权威,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受众的自我劝服必然伴随着信息的形变,而形变是传播者试图满足传播效用的结果。形变的上一个阶段是对符号不同侧面的增益与贬损,即对符号中信息表达更明显的部分投入更大的传播力度,而对其中较不明显的部分予以一定程度的忽视。也就是说,一个符号最开始的确立是由符号的创造者、传播媒介与目标受众共同完成的,这并非是信息源头单方面的功劳。

1.3.2 在传播媒介中的“传染”

传染机制除在受众(信宿)之间相互运作外,在信息的通道中已经开始发挥其作用。笔者认为,文化符号在不同媒介形态之间的转换也是传染机制的一部分。当“重复”这一步骤不便进行时,符号可提前完成向不同介质的转化,使重复与传染得以同时进行。本文所讨论的文化符号最初几乎全部出现在电影或电视屏幕(以及VCDDVD等存储介质中)上,当其图像得以确定时,各类衍生品就会进入商品市场,即实体化介质当中。这一步骤实现的前提是信源一方将部分权利授予信道一方,而且受众作为完全意义上的消费者从来没有介入决定图像样式的权利,因此往往此时的文化符号本身不会变形,依然属于“草稿”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日后进入流通后不会自动成长为符号成品本身。

电视上的文化符号不只会成为实体化的商品,还有其他介质可供其栖身,如照片、文本等。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传染方式,就是符号在同一种介质之间流通。这些介质之间彼此应有保留界限,如不同动画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同,其世界观有截然不同的差异等等。

不同版权主体之间的符号流动有时被称为“玩梗”,如《果宝特攻》和《果宝特攻2》中曾频繁引用金庸与古龙的作品、《圣斗士星矢》以及其他港台电影中的人物名称、招数名称和其他符号等;而同一版权主体内部的符号流动则容易得多,一是因为符号的流动几乎很少受到版权的约束,二是因为符号在材质与风格上有较强的统一性。此类情况下有时只是某些人物在其他世界观中进行有主观能动性的客串,有时则是这些人物化身为“实体化”的“图像”在虚拟的商品市场里流通。前者的代表作十分广泛,如圆谷公司的《奥特曼》系列中曾经出现的奥特曼(或超人)反复在后续作品中进行客串并逐渐形成“奥特兄弟”以及新的宏大宇宙观、迪士尼出品的《星际宝贝》中曾出现过“Kim Possible”的客串;后者作品中出现的符号经常是高度物化的体现,如蓝弧文化旗下《洛洛历险记》中“风火轮”向“洛洛”推荐《果冻三剑客》中“橙留香”的公仔、20世纪福克斯旗下《飞出个未来》(《Futurama》)里Bender在外太空的垃圾堆里找出《辛普森一家》里Bart造型的玩具等等。

2 从过程认识图像符号

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文化符号”的定义“文化符号是指具有某种特殊内涵或者特殊意义的标示”相对侧重于形成符号之过程的结果方面,而本文的着眼点在于过程本身。笔者认为以勒庞为鉴讨论可视化文化符号的形成与劝服过程,即断言、重复、传染三个阶段,可以逐渐得出有关“可视化文化符号”本体论的定义。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前文所述进行梳理,对三个阶段各自做出定义:

“断言”是指在文化符号的创造者精神中进行的由创作者对某一符号的形象进行整体系统规划而后输出“图像”这一实体化成品的过程;“重复”是指在大众传播信道中进行的由创作者和媒介单向性地向大众多次反复宣传某一固定“图像”的过程;“传染”是指在信息目标与信息通路中同时进行的受众之间自主而相互地宣传某一“图像”或该“图像”在同种介质的不同主体间及不同介质间交互流动的过程。

本文所摘用的“赋格”一词并非是音乐乐理词汇,而是特指一个心理学术语,即为要接受劝服的对象赋予一定的“性格”以达到更好的劝服效果。基于拟人化的定义方法,文化符号的特质可以理解为文化符号的“性格”,因此本文使用“赋格”来代表符号的形成过程,方便起见,本文将此过程所带来的成果也命名为“赋格”。

由于“形象”相对于“图像”有更高概括性且“形象”进入信宿的意识中才是传播的深度成果,所以可以认为对符号赋格的最终产物应当是一类有概括性的“形象”,这种“形象”实际上是受众对于某一符号的“印象”,更具主观色彩。

综上,对某一动画动漫人物形象符号的元赋格可以作以下定义:该符号的元赋格就是符号的创作者输出的以依据其自我立场设计的形象为基础的图像经过大众传播媒介反复曝光宣传后形成的广泛流通于各类受众、多种存储介质及多个媒介主体之间且尚未发生真实形变的该符号保留在受众精神中的印象的总和,而对某一符号的元赋格则指这个过程本身。

3 结语

本文以从电视时代开始直至今日产生于各大媒体平台上的人造图像符号的形成过程为研究对象,以勒庞提出的“断言-重复-传染”机制为线索,结合符号学既有的部分理论成果为参考,分析了从形成过程角度定义图像符号的可能,并从该角度提出了对图像符号的另一种定义。

一般情况下,图像符号的形成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最初的构想由符号创造者在自己头脑中反复演练与劝服而形成符号“形象”,符号创作者随后将其落实在传播载体上形成符号“图像”;第二个阶段中,符号“图像”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受到反复曝光和宣传;第三个阶段中,“图像”在传输通道中实现在同种介质的不同主体流动以及不同介质中转换载体形态,并使受众群体自主且互动地传播之,此时“图像”将成为受众的“印象”,即符号的第一次赋格。

受众有将符号信息提炼与放大的主观能动性,这为符号进一步发展,经历第二次赋格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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