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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困境分析与对策研究

2021-01-19包青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融资

包 青

(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合肥 230022;2.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合肥 230022)

1992年,哈维·罗森(Harvey Rosen)提出政府的“隐性债务”概念,使政府债务规模的度量更加全面化。他认为隐性债务是“政府承诺未来支付一定数额而产生的债务”。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债务管理实践的深入,这一概念已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容,但也导致了目前理论研究中对隐性债务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的现象。基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情,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或者以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所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以下3种类型:一是地方政府直接举借所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举债主体是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并约定以财政资金偿还;二是地方政府变相举借所形成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在组建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及购买服务时,违法违规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政府财政支出;三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举债主体为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但由地方政府承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如出具承诺函、宽慰函、以财政收入或公益性资产担保等。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规定,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只有一种,即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债券,并对债务实行预算管理。按此规定,以上3种债务皆具有违法违规的性质,同时脱离预算管理但却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具有隐蔽性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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