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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2021-01-19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00)

为缓解工业原料不足,我国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屡禁不止的“洋垃圾”走私与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废物无害化处理成本相应增加的背景下,许多发达国家设法将本国有害废物转移至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加之国内部分地方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牺牲环境,导致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屡禁不绝,严重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当下,我国正在对环境犯罪进行持续性专项治理,正确把握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至关重要。本文在概述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司法适用现状的基础上,通过解构“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现行立法,分析其司法适用困境的原因所在,进而尝试在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完善其立法建构,以期有效规制日趋严重的洋垃圾非法入境行为,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一、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司法适用现状

我国 《刑法》并未单独规定 “非法进口废物罪”。一般认为,所谓非法进口废物犯罪,是指《刑法》中非法进口废物所涉及的各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刑法》第152 条第一款“走私废物罪”、第339 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第339 条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相关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探究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司法适用情况①访问日期:2020 年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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