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缴费型公民待遇养老金:由来、约束与过渡
2021-01-19张思锋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张思锋,李 敏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一、“非缴费型公民待遇养老金”的由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建立了制度全覆盖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类;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由于财政对第一层次三类养老金的支持强度存在差异,不同老年群体人均享有的养老金数量差距悬殊。2017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第一层次三类养老金的实际人均支付额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48 427元,企业职工7 248元,城乡居民1 596元,三者的比例为1∶0.15∶0.03(1)根据《2018年财政统计年鉴》《2018年劳动统计年鉴》《201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数据计算。。
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十六连涨,政府兜底型财政支付额度不断增加,加之必须承担历史遗留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制成本,政府事实上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承担着无限责任[1]。调查发现,第一层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由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对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有着很强的挤出效应;且由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显得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层独大,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承担的责任。
薛惠元[2]认为,目前养老保险仅仅实现了参保机会上的形式公平,在筹资模式、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养老金计发等方面的公平性较弱,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缴费回报比不对等,不公平性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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