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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对策研究

2021-01-18刘红斌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1期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创新,为纪检监察机关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提供了明确方向。其中“第一种形态”既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防线,体现了我党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然而,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职责不明、手段单一等问题,导致“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不佳。因此,基层党组织要提高思想站位、在使命担当上下功夫,要压紧压实责任、在推动落实上下功夫,要加强能力建设、在筑牢屏障上下功夫。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第一种形态”;归因与对策

2015年9月,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在福建主持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强调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1]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2]“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与凝练,也是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其根本意义在于推动了“两个责任”落细落实,凸出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更体现了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具体措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重视运用“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病”变成“重症”。实际工作中,基层党组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不佳,工作程序与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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