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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官全家腐

2021-01-18陈亮

检察风云 2021年22期
关键词:交通厅郑某高速公路

陈亮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某访因受贿人民币621万余元、美元10万余元,尚有人民币480万余元、港币4.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曾被称为“蜀中第一贪”。郑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其妻子、儿子因涉贪也获刑。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郑某访案经审核改判为无期徒刑。此案虽被改判,但案件至今发人深省!

1941年出生的郑某访,重庆长寿县人。1965年,郑某访从重庆交通学院毕业,曾在交通部某局做技术员。20世纪80年代,他成为技术骨干,并多次因为工程技术创新,善于节约工程造价而受到组织嘉奖。1993年,郑某访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被人事部特批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专家。1994年,鄭某访主持修建的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受到各方好评和交通部的表彰。同年,郑某访从重庆市交通局副局长的位置上破格提拔为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同时,郑某访还兼任全省16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公司的董事长、评标委员会主任等职。郑某访一时间成为四川省交通系统的“红人”。

客观地说,郑某访在国内外同行中早已是一个知名的人物了。作为设计我国当时最长的公路隧道——成渝高速公路中梁山隧道的重要成员之一,郑某访对征服我国西南地区独特而复杂的地况、地貌,建设高速公路做出重大贡献。他在其长达28万字的专著《公路隧道通风方式研究》一书中提出的隧道工程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郑某访曾获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

遗憾的是,当上副厅长的郑某访变得“飘飘然”了。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不爱学习。郑某访经常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党支部发展新党员,要求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投票,但他就是不屑一顾。本来党性修养、政策理论水平就较差的郑某访,所处的地位同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之间差距越来越大。

郑某访不能正确对待连续的升迁以及技术上的权威地位,开始自以为是,听不进意见,不接受批评和监督,党员应有的党性修养被他置于脑后。郑在案发后坦陈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他认为自己“为国家和人民付出了很多劳动”,但是每月的收入却仅有1000多元。“因此,当我看到一些人将大把大把的钞票揣进自己的腰包时,心态难免有一些不平衡。”

1994年9月,时任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某山的儿子刘某找到郑某访,请他帮助某公司在广邻路D段工程中中标。他一口答应。事成之后,刘某将10万元的所谓中介费交给郑某访的儿子郑某,让他转交其父。这是郑某访的第一次大额受贿。

郑某访兼职多、权力大,而且大事小事都爱表态,爱拍板,爱签字。换言之,就是爱用权。在由郑某访主持的大会上,他总是先表态拍板,这样下属还能说什么呢?在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时,评标会上他先定调子,左右评标。在大宗材料和重要设备的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等方面,只要有钱可捞,郑某访便独断专行,甚至越权行政。评标制度健全后,个人权力受到制约,郑某访便利用工程分包方式,要求通过竞争中标的工程单位分一部分工程给他的关系户。

1998年5月,四川某公司为感谢郑某访在九寨环线牛角垭隧道和广邻路老山梁子隧道招投标中给予的“帮助”,提出送90万元人民币给他。郑某访却嫌90万元人民币“体积太大”,要求兑换成美元。公司只得兑换了10万美元送给他。郑某访的所作所为,正中渴望暴富的其妻高某兰、其子郑某下怀。于是,一家三口协同配合,分工合作,肆意谋利敛财。

1996年,中铁某局某工程处处长为了在隆纳路、成雅路工程中中标,某天晚上他拿着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来到郑家。此时的郑某访岂是5000元能够打动的?这位处长无功而返。为了中标,几天后他又去郑家,这次郑某访不在,高某兰让他找儿子郑某帮忙,并把郑某的电话告诉了这位处长。处长第二天便找到郑某,结果如愿以偿。这一次,郑某收到35万元好处费。过了不久,高某兰还关照郑某“要把钱放好”。高的贪婪,比起其夫、其子,并不逊色。她鼓励郑某访利用职权,为其妹、其侄分包工程,推销建筑材料,事后她从中分得好处费135万元。1998年,某局一个处长为使本单位在达渝路工程中中标,找到郑某。酒酣耳热后,该处长助理试探着问郑某:“这次投标,两次议标我们都排在第一,中标没有问题吧?”郑某笑道:“议标的前三名都可以中,不是你们认为合理就会中,而是要省交通厅认为合理的才会中。”言下之意,他父亲认为合理的才合理。本来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经郑某一说,对方没把握了,“吓”出了125万元来孝敬郑某访(至案发前兑现85万元)。

钱来得容易,用起来便肆无忌惮。郑某短短4年先后换过丰田、本田、宝马、别克、奔驰等6辆高级轿车。一次,纪检组的一位同志好心地提醒郑某访注意影响,郑某访把脸一沉,说:“我儿子就是喜欢车,这是他个人行为,我管不着。”“管不着”的结果,是“喜欢”开车的郑某最终“开”进了监狱。多行不义必自毙。郑某访最后一次受贿是2000年4月13日,数额为10万元。5天后,郑被执行“双规”。

2000年初,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有关交通厅副厅长郑某访收受施工单位贿赂的举报。翻开郑的工作阅历和任职情况:1994年至2000年4月间,他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先后担任过成雅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成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广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08国道凉山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川南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并兼任达渝路、隆纳路、成雅路、内宜路、广北路、108国道、广南路、遂回路评标委员会主任。检察院分析,郑某访收受贿赂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省检察院把群众举报郑某访有重大受賄行为的情况,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同意检察院意见:对郑某访立即进行侦查。为了确保办案快、狠、准,省检察院与省纪委成立联合办案组,决定从市地州抽调一批富有经验的反贪精英协助办案。

2000年4月18日,刚从广州回四川的郑某访立即被省纪委通知执行“双规”。“我的问题不是在‘三讲’中说清楚了吗?”郑某访此时毫无思想准备。面对现状,他表面上故作镇定,内心却惊慌失措。说,说什么?说那些工程队给我送的每一笔行贿款?想到这里,郑某访不寒而栗。不说,又怎能过关?于是,他抱着侥幸心理,说起了这些年自己如何辛苦,如何为工程作贡献。“要交代存在的经济问题,不得绕圈子,功不抵过。”办案组明确向郑某访指出。闻听此言,郑某访开始使出第二招:避重就轻,弃大说小。

要让郑某访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问题,只能让他在事实面前低头认罪。省检察院与纪委决定对郑的住宅和办公室进行突击搜查。果然不出检察官所料,郑家的卧室里到处都存放着钱:梳妆台上、抽屉中、公文包里,甚至衣架上,放于床上的衣服口袋里,伸手一摸都是钱。数目为几百、几千、几万不等。其中梳妆台下搜出的一个信封里,10元面额共10万元的现金已发霉!一个用黑色小包装的10万元现金还没来得及打开。办案人员发现存款单有十几张,累计金额100万余元。现场搜查到的现金、房产证、证券、金银首饰及其他赃物足足堆满了一床。当着郑妻高某兰及证人的面,侦查员们一一清点登记,让高某兰过目签字,所搜赃物经打包整理,共有40箱。当时郑某刚好去了一趟父母的家,被办案组逮个正着,并将郑某的赃款、赃物一并起获。

搜查结果令办案组大跌眼镜。这次搜查共扣押、冻结了郑某访、高某兰、郑某的货币、房屋、债券、股票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1278万余元,美元10万余元、港币4.5万余元。面对赃款,郑某访知道大势已去,再也无法隐瞒,于是,他如实交代了自己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审讯中,为了让郑某访彻底交代所犯罪行,检察官对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铁窗内郑某访后悔莫及。他说:“我犯下了巨额受贿罪,我在党和人民面前是罪人,三十年功名毁于一旦。我愿意如实向人民低头认罪。”

郑某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双开”后,郑的妻子、儿子也因涉嫌收受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先后被逮捕。不久,该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9月12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某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访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认定:1994年至2000年4月期间,郑某访利用其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兼任成雅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达渝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成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多个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以及兼任达渝高速公路、成雅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某、其妻高某兰共19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21万余元、美元10万余元;此外,尚有人民币480万余元、港币4.5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访在与郑某、高某兰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共同受贿犯罪的主犯。此外,郑某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郑某、高某兰在与郑某访构成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受贿犯罪的从犯。同时,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郑某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0年11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访不具有自首情节;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李某玩忽职守和四川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线索,经查属实,其检举他人集体私分国家财产的线索亦基本属实,但均只是一般立功表现而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尚不足以减轻其原判刑罚;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高某兰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郑某访一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郑某访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郑某访的自首情节、立功情况进行了评判审核,对整个案件受贿过程中郑与妻子、儿子涉案的相关细节及所承担的责任予以再次核查,对全案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审定。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郑某访为无期徒刑。

西南政法大学某教授指出,郑某访案尽管进行了改判,让他保住了性命,但综观全案,其教训十分深刻。郑某访精通业务为其同事所公认,可其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低亦为同事所唾弃。郑某访的堕落有一个过程,而其聚敛钱财上千万元,也非一朝一夕的事。可见,如何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如何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作程序,都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此案警示人们两点:一是权力不能过于集中,尤其对重要岗位、单位的用人用权既要慎重,又要看牢盯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二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分重要,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得住亲属。值得一提的是郑某访的母亲,当她在电视中看到儿子一家三口因敛财千万元而被判刑时,含恨而死。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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