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土地利用的一些思考
——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内国家森林公园为例
2021-01-18李秀英
林业勘查设计 2020年1期
李秀英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北京 100714)
国家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截止2018年1月,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hm2。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1]。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2]。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的关键点,而建设用地指标则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部门的关注点,国家森林公园新增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的2.5%。
1 国家森林公园土地利用分类存在的问题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虽然对土地利用规划内容进行了说明,但却并未对土地利用分类应采取的标准进行说明[3]。长久以来,由于规划人员不同的专业背景,采取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些采用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些采用《林地分类》中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些采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的分类标准,有些则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分类。森林公园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不统一,给规划管理和后期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出台后,这种情况得到一定的改善[4~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将土地类型划分为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林地、园地、耕地、草地、水域和滞留用地10大类,下分50个小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