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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管理的优化路径探索

2021-01-17李家超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河池投资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34期
关键词:所有制国有资产利益

李家超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河池投资有限公司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形式

混合所有制企业既不是公有制企业,也不是民营性质的企业,而是由公有性质的资本及非公有性质的资本进行融合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公有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等由地方或中央国有主体所控制的资本,非公有制资本则是指民间资金、外来资金等由非国有主体所控制的资本。

国有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人们对其“铁饭碗”的固有印象,其内部积极性、效率较为低下,并且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较为固定,人员冗余,薪资水平也较低,不能有效调动企业内员工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为达到改善内部的不良现象、促进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焕发员工积极性、促使公司内部形成“活水”、激发公司内部的鲶鱼效应等目标,参与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建立之中。

而非公有制资本企业虽然在公司层级方面的壁垒更少,但其在市场占有率、政策扶持力度、融资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通过与公有制资本进行融合的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其不足,正所谓让二者之间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股份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基础及实现形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概念及性质上的不同。股份制是通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所组建的企业,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是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目标,由公有制资本及多种所有制主体合作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并且股份制包含着不同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可以是同一所有制或者股东方全为非国资;股份制侧重于财产运作机制方面,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是为了对不同所有制主体进行扬长避短,发掘其优势因素。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对股份制的一种提升与补充。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其中股东大会位于治理结构的权力顶点,监事会担负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职能,董事会拥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经理层由股东进行委任,负责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各司其职。“三会一层”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纵向治理结构,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企业还面临着“横向治理”问题,即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的比例问题,若持续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状态则不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保证二者之间的合理比例,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社会战略提供适宜的企业载体。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法规政策支撑力度不足

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股权大多数归属于国资所有,因此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的问题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对于具体的事项不确定应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办理还是民资监管要求办理。而如果不能清晰、科学的界定,就无法打消国有资本的合规顾虑以及民营资本的失权顾虑,影响混合意愿[1]。

(二)经营理念存在壁垒

各所有制资本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同,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又汇聚了不同性质的资本主体,其目标及理念的差异会更大。公有制资本参与合作的预期目标是激活员工的创造性,实现由传统公有制向新时代公有制的转变,因此其对内部员工及经理层的安排可能更加关注,其经营理念会更偏向资本的保值与企业运营的平稳性。而其他所有制资本主体希望通过合作的方式使自身利益得到实现,其经营理念会偏向于财富最大化。但对于参与企业管理、经营等日常工作的经理层及员工阶层而言,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压其利益,不利于其工作热情的提高,他们更倾向于追求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位于不同层级所考虑的经营理念不同,就容易产生矛盾,企业良好发展的势头将会受到抑制。

(三)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具体产权管理方式不明晰,且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对于经济责任的认定方式也未能严格地进行明确,导致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到位,对于其流失的不利情况无法及时锁定负责人并针对性地展开调查。

国有企业在与非公有性质的资本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必须通过相关的审查流程,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原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的审查,而原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或相关利益方可能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对审计人员、评估人员进行威逼利诱,使其恶意评估国有资产价值,最终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股权结构与运营管理的协调性不足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持有阶层是公有资本控制方以及多种所有制资本。股东大会是股权持有者之间的组织,股权持有者拥有表决权、选举权、质询权、转让权等权力,而企业的运营管理则是由股东所指派的代理管理者来进行。由于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权结构与运营管理之间的协调性便会不足,易发生委托代理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更复杂。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建主体中包括公有制资本,公有资本归国家所有,而有权对公有形式的资本进行支配和控制的主体可能隶属于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管理,因此国家或政府机构与其所委派的资本管理主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之后,其内部治理结构,即投入资本的股东与其所委任的企业经理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这就形成了一条委托代理关系链,涉及机构或人员包括国家或政府机关、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层、受托经理,因此其代理成本会更高,并且对于代理问题的解决难度也更大,仅通过激励、免职等措施可能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从而导致股权结构与运营管理的不协调性。

三、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管理的途径

(一)创新运营观念

实际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是相对正确的。例如:企业股东层重视经营团队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很大程度上可以使经理与股东的经营目标一致,从而促使经理设身处地为股东、为企业利益着想,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又如:重视员工利益最大化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企业核心员工和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参与企业的决策,企业利润更大则员工所获利益也更大。适时推出员工持股制度让员工更加心甘情愿地为企业工作,其企业归属感更加深入,并且其工作效率也会得以提升,符合国有企业进行合作的目标。

再如:将债权人的利益也纳入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范围,企业对于债务的偿还以及风险因素更加重视,会促使企业更好、更合理地运用财务杠杆效应,相应的债权人对企业的信赖程度也会增加,补偿性余额比率等贷款门槛会相对低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可能对企业倾斜。

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资本主体及非公有资本主体应转变经营理念,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真正的达到活力焕发、效率高涨、效益优化。

(二)健全管理体系

首先,国家级政府机关处于最高权力层的代理链上游,其应该对受托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阶层的主体进行管理,严格监督其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情况并明确其对国资所担负的经济、法律责任,要求其在发生重大的资本使用、转移等事项时及时进行汇报,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其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层也需要对代理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以相关利益进行引导并以相关的责任进行约束,使其能够最大程度的与股东目标相一致,从而对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经营。

最后,不同所有制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会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层或相关的部门人事安排,必要时可以写入公司章程,从而在经营者或负责人之间形成良好的隐性利益冲突,实现各主体相互监督。

(三)优化资源配置

国有资本股权比例过高,而非国有资本股权比例不足,一股独大、政企难分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导致非公有制主体在相关资源的配置上缺乏话语权,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日常运营中,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运营管理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国有资本主体应充分考虑民营资本主体更多的决策意见发表权,将其放置于沟通的平等地位,落实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2]。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方以及其对国有资产所直接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便于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其次,要加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真正地做到经济独立、精神独立、机构独立,对于威胁或利诱第三方组织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惩罚。

最后,设立匿名举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知悉程度及监督力度。

(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利益均衡

各资本主体为了实现取长补短的发展目标,可以放宽多种所有制主体进行资本投入的方式,例如非公有制资本主体可以通过人才投入、设备投入、技术投入等方式形成资本投入,国有资本的企业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获取、融资资质及渠道便利、体制健全的优势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添砖加瓦。这些所有制主体对自己所投入的资源更加熟悉,从而能够将其配置于合适之处,发挥各种资本的优势所在,并相互之间形成利益制衡。

四、结论

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组建主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其在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只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条适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道路,才能真正的促进当代经济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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