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平衡保护
2021-01-17张良靳紫燕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张良 靳紫燕
在保证合同制度中,对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该如何进行平衡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也是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的难题。立法目的的选择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保护孰先孰后,对保证人与债权人权利会产生较大影响。《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立法目的上更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基于当时社会经济背景制定的法律规范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民法典》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制度的条文进行整合、修改,扩大了保证人的权利。此种改变体现出对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的平衡保护,也体现了加强对保证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倾向。这一立法倾向的转变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在保证制度方面的规定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多义性以及法律思维定式的影响,部分法律条文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需要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唯有如此,立法才能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助力法治建设的作用。本文拟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章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分析,探讨《民法典》在适用中如何对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平衡保护。
一、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
(一)《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之不足
保证方式在实体法上涉及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在诉讼程序中事关诉讼主体的确定,这都会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