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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改革视域下监察委属性定位的法理逻辑

2021-01-16王建国谷耿耿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国家改革

王建国,谷耿耿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针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再次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2页。。建构完善执政党统一领导下权威高效反腐败全覆盖的监督体系,集中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层面的改革深化。以2018宪法修正案增设监察委员会为标志,国家政权体制由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变化为“一府一委两院”(2)江国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取向》,《学术论坛》,2017年第3期。。监察改革推动的国家宪制体制改革从宪法层面完善了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领导下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权一体”的“二元司法二元监督”(3)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构筑为我国的司法机关,由此检察权和审判权形成二元司法。监察委员会设立后,整合了几方面监察职能行使监察权;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仍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具有监督职能的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构筑为二元监督的监督模式。故此,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下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实际上形成一个“二元司法二元监督”四位一体政权架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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