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终结于风险社会的普遍主义
2021-01-16张康之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 康 之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哈耶克指出:“幼稚的实在论不加批判地认为,既然存在着普遍使用的概念,一定也存在着它们所描述的明确的‘既定’事物。这种实在论在当前有关社会的现象的思想中如此根深蒂固,因此我们必须做出自觉而果断的努力才能摆脱它。”(1)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19年,第52页。概念所反映的一般和普遍性是思维抽象的结果,或如黑格尔所说,是包含在具体和特殊性之中的,而事物的任何一种完整的形态又都是具体的,都是特殊性的存在。可是,被哈耶克认为实在论的浅薄观点却非常流行而且影响广泛,以至于人们形成了普遍性的信念,并总是基于这一信念开展行动。即便无法制作出普遍性的存在物,也要按照普遍性所指示的方向而努力打造“典型”或将某物确认为“典型”。在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做法并未使人行动的负面影响立即暴露出来,反而在表面上表现出了能够达成目的的积极性。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普遍性则直接地遭到了否定。这一条件下的一切存在都确定无疑地表现出具体性和特殊性,而且处在不停息的变动之中,以至于人们无法对事物进行类别划分,也不可能把握一般和普遍性。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如果根据普遍性的信念去开展行动,就只能置行动于被动,让行动表现出某种反目的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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