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公示公信规则及其适用
2021-01-16李富民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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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民
股东资格确认是解决股权行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等的前置性问题,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认定并无明确标准。学界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股东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等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争执不休,至今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股东资格确认不仅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也要注重维护公司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目前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股东资格公示规则,因此,依靠公示公信规则确认股东资格是可行路径。本文从股东资格确认中公示公信规则建立的可行性及其适用入手,探讨我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可行标准。
一、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投资创办公司并成为公司成员,需要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等形式程序。然而,履行上述全部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往往是理想状态,股东实际出资却未经过上述完整程序的情形并不鲜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国外的立法不一。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0条第22项将公司登记簿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在确认股东资格产生争议时,登记在公司登记簿上的股东,将被视为公司股东。[1]《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案》(ULLCA)第111条将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协议记载为股东的人,视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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