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视角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研究
2021-01-16王红建曹艳艳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王红建 曹艳艳
近年来,我国对外合作办学蓬勃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对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化与法治化。2013年和2019年,我国对《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但都未触及实质问题。随着教育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条例》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难以为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国家从政策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18年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扩大教育开放,提升我国教育世界影响力。……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1]351。这就对完善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教育部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如何修改《条例》?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学者认为完善《条例》应以人为本,从明确办学定位出发,遵循高等教育公益性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2]有学者认为《条例》的修订应兼顾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同时健全引导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3]有学者从质量监管出发,提出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开展持续监管。[4]总体上,学界研究成果对《条例》修订具有借鉴意义,但对《条例》修订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还缺乏深入研究。
“放管服”是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方向。2015年5月,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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