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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法理论与一阶层过失模式之证成

2021-01-16曾军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范理论能力

曾军翰

一、问题之提出

从实践理性出发,为了摆脱“刑法主观主义的幽灵”,我国目前通行的犯罪论体系类似于德国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在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上,偏向于“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古典标准。随着构成要件故意被越来越多地承认,出现了从古典犯罪论体系进入到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的划分不再站得住脚,取而代之的是“不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标准。根据后一标准,对过失犯的认定应当采取两阶层过失模式:不法阶层的重点在于行为是否违反客观必要的注意义务,责任阶层的重点是行为人有无符合客观注意义务的个人能力。

故意犯是犯罪最基本的形态,受对故意犯认识的影响,过失犯的上述特点面临两点批判:第一,构成要件故意以具体行为人本人事实上的认知为准,过失犯不法的判断却要与具体行为人分离,这种不法阶层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有何依据?(1)陈璇:《徘徊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译者后记》,汉斯·韦尔策尔:《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理论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陈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23页。第二,延伸到罪责阶层,在规范责任论下,责任是对心理状态的规范性评价,故意与过失的心理状态本身不再是责任阶层的内容。由此,两阶层过失模式把描述心理状态的主观预见可能性放入应当对其进行规范性评价的责任阶层,引起了阶层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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