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非起诉方式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2021-01-16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张 占 杰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公民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的研究多集中于公民的原告资格问题。支持者认为,在公民、检察机关和公益团体之中,只有公民才是公共利益的承担者,而检察机关和公益团体只是公共利益的信托人和代表人,二者在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偏差,唯有保证公民的起诉人资格才是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根本问题的前提(1)李坤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反对者认为,赋予公民及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并不可行,将面临众多难题(2)姜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个中国问题的思考》,《政法论坛》,2015 年第6期。。在2017年国家以法律确认检察机关独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后,再强调公民的原告资格短期之内不具现实可行性。那么,公民在不具原告资格的前提下到底该不该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这涉及公民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也是在当今中国制度背景下理顺公民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的理论前提。本研究拟对此问题作出解答。需要说明的是,受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思维范式的影响,很多学者习惯于将公益组织与公民绑定,探讨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3)例如,有学者将享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分两个层级,第一层级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公民、公益代表等属于第二层级主体,并强调两个层级主体的起诉顺位应当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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