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裁判模式的理论透视与运用规则
2021-01-16阴建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冷 枫,阴建峰
(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一种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者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页。为了保障法律的安定性价值,在刑法原则的约束下,在成文法的框架中,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即严格依照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合乎刑法规范的评价。但这种理想型的法条主义裁判模式在应对刑事疑难案件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刑法规范立法供应不足,犯罪行为日益多样且复杂(2)王彬:《司法裁判中的“顺推法”与“逆推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为了更妥善地解决刑事疑难案件,“以刑制罪”这一逆向裁判思路应运而生,并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但在不少论者眼里,这种“异类”裁判思路在法治理念下并不可取。本文试图对实践中的“以刑制罪”裁判模式进行理论上的透视,对“以刑制罪”裁判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合理化运用提供建议。
一、“以刑制罪”的理论与实践面向
由于不同的学者对“以刑制罪”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理解不同,使得“以刑制罪”被赋予了不同的名称与内容。如有学者称之为“以刑定罪”,认为“它是发轫于转型期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刑事司法场域中的一种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3)周建达:《以刑定罪的知识生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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