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社工机构的发展困境与路径
2021-01-16赵清
赵 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最具活跃性和潜能的主体要素。(1)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同志更是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中提到“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强调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肯定了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表达了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据报道,2019年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的数量超过80万家。(2)徐汉明:《社会治理法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78页。作为社会组织组成部分的社工机构,应紧随时代趋势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社会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在社会领域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活动的社会组织。”(3)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社会组织超过80万家》(2019年1月4日),http:∥sn.people.com.cn/n2/2019/0104/c378287-32489027.html.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在近年兴起,学界普遍承认合作治理是新形势下解决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路径。(4)郑佳斯:《和而不同:基层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合作治理》,《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社工机构在共建共治共享下的改革发展是顺应当前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是当前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