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购买合约治理探析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2021-01-16徐勇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服务
徐 勇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46)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在公共交通、居家养老、医疗卫生、社工服务、行业性服务等多个领域开展了服务购买工作。公共服务购买已经成为政府整合社会力量,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以不完全契约的形式呈现。较完全契约而言,不完全契约设计不够周详,条款内容不够完整。公共服务购买为何多以不完全契约形式呈现,不完全契约对政府与承接方的履约行为有何影响,政府部门该如何进行合约治理以提升服务购买成效,这些问题是我国公共服务改革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不完全契约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必然性
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探讨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到,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和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缔约双方该干些什么[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派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缔约各方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交易中的资产专用性,契约天然是不完全的,其在履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与低效[2]。产权理论学派哈特认为,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到未来所有情况,或者无法用双方都同意的语言将预见到的情况写进契约,或者一些变量存在“双方可观察但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特征,因此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3]。以上研究虽然主针对于私人产品和服务市场,但其论证逻辑与结论对公共服务购买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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