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体系的构建
——以“放管服”改革为视角
2021-01-16魏海深刘珊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魏海深 刘珊
近年来,我国教育对外开放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逐渐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中外合作办学事业逐渐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然而,我国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这严重影响了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新形势下“放管服”的改革理念和政策对教育行政监管工作提出职权配置合理、监管输出持续、管理服务高效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根据“放管服”原则构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体系,就成为教育行政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放管服”改革视阈下的教育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监管职能、运用监管手段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一种权力表现方式。教育行政监管,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对教育办学事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2017年4月,《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放管服”作为优化高等教育领域行政监管的突破口,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放管服”改革对政府提高教育监管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教育行政监管体系应合理配置职权、持续监管输出、高效提供管理服务,真正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协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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